来源:发布时间: [2008-10-16]
为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区各行政机关(包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区监察局会同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办事、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四、责任追究的对象和方式。
全区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四)因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组织调整或纪律处分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过错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七、责任追究的程序。区监察局和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八、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应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区监察局。
九、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行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十、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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